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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康执字第670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盖某某与郑某同居关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康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康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盖某某,郑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康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康执字第670号申请执行人:盖某某,男,1992年11月5日生,汉族,农民,住辽宁省康平县。被执行人:郑某,女,1995年1月10日生,汉族,农民,住辽宁省康平县。本院在执行盖某某与郑某同居关系纠纷执行一案,因申请执行人提出撤销执行申请,故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康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康民初字127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树光审判员  张孝东审判员  范 斌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孙镜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