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巴执字第92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阿依扎提·巴扎拜克诉乔力帕#U2022苦力买斯,叶尔买克#U2022哈布坦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阿依扎提·巴扎拜克,乔力帕·苦力买斯,叶尔买克·哈布坦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巴执字第92号申请执行人阿依扎提·巴扎拜克,女,哈萨克族,1991年6月出生,现住巴里坤县。被执行人乔力帕·苦力买斯,女,哈萨克族,1960年6月出生,现住巴里坤县。被执行人叶尔买克·哈布坦,男,哈萨克族,1970年4月出生,现住巴里坤县。申请执行人阿依扎提·巴扎拜克与被执行人乔力帕·苦力买斯,叶尔买克·哈布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巴民一初字第2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乔力帕·苦力买斯,叶尔买克·哈布坦应给付申请执行人阿依扎提·巴扎拜克借款20000元,利息1200元。根据申请执行人阿依扎提·巴扎拜克要求被执行人乔力帕·苦力买斯,叶尔买克·哈布坦应给付案款20000元,利息1200元,诉讼费150元,合计21350元。并要求承担本案执行费用。本院于2015年2月26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乔力帕·苦力买斯,叶尔买克·哈布坦履行案款8000元,对被执行人叶尔买克·哈布坦冻结工资卡手续。剩余案件款申请人亦未表示可以延期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巴民一初字第29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给付内容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具备被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虎审判员 木汉·阿合亚审判员 达来力汗&mid dot;哈依沙拜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巴 合 提 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