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川民初字第2816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6-01-11

案件名称

王英与孙丽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英,孙丽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川民初字第2816号原告:王英。被告:孙丽华。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英与被告孙丽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孙丽华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英申请撤回对被告孙丽华的起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该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王英负担。审 判 员  李燕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刘珂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