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川民初字第2816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6-01-11
案件名称
王英与孙丽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英,孙丽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川民初字第2816号原告:王英。被告:孙丽华。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英与被告孙丽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孙丽华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英申请撤回对被告孙丽华的起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该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王英负担。审 判 员 李燕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刘珂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