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二中民立指字第11728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徐×1与徐×2等法定继承纠纷一审因特殊原因无法行使管辖权指定管辖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二中民立指字第11728号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16日立案受理徐×1诉徐×2、闫×法定继承纠纷一案后,经审查认为,徐×2原系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干警,符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案件审理工作规范(试行)》第一条第二款规定的有管辖权的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或不方便行使管辖权的情形,故报请本院指定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徐×2原系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干警,属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案件审理工作规范(试行)》第一条第二款规定的有管辖权的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或不方便行使管辖权,报请上级法院指定管辖的案件中的第四种情形,即其他需要指定管辖的情形。鉴于上述特殊原因和案件纠纷的性质,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对于徐×1诉徐×2、闫×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不便行使管辖权事由成立。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指定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为徐×1诉徐×2、闫×法定继承纠纷一案的管辖法院。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接到本裁定后七日内将徐×1诉徐×2、闫×法定继承纠纷一案的诉讼材料移送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胡 君审判员 赵 楚审判员 李 琴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长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