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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靖民初字第04948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郝某某与杨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某某,杨某某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靖民初字第04948号原告郝某某,男,农民。被告杨某某,男,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郝某某与被告杨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郝某某于2015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郝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郝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0元,免于收取。代理审判员  王靖伟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陈俊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