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兰执字第3088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6-04-12
案件名称
曹圣福与刘振、临沂市兰山区福满门珠帘加工厂仲裁程序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圣福,刘振,临沂市兰山区福满门珠帘加工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兰执字第3088号申请执行人曹圣福,居民。被执行人刘振,居民。被执行人临沂市兰山区福满门珠帘加工厂,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沂堂镇大坞埠湖村。法定负责人刘振,厂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兰劳仲裁字(2015)第153号裁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还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临沂市兰山区福满门珠帘加工厂、刘振所有的临沂市兰山区福满门珠帘加工厂的厂房场地租赁收入39.28万元。查封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不得转移、变卖、抵押、典当、赠与被查封的财产。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徐西亮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倪立忠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