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京商初字第821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名称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支行与江苏华德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丹阳南城城市交通建设投资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支行,江苏华德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丹阳南城城市交通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京商初字第821号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支行。被告江苏华德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被告丹阳南城城市交通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支行与被告江苏华德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丹阳南城城市交通建设投资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并提供担保,要求冻结被告银行存款315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江苏华德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丹阳南城城市交通建设投资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15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本裁定书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吴培华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丽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