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丰法民初字第04292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6-07-08
案件名称
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都支行与蔡世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都支行,蔡世才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法民初字第04292号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都支行,住所地:重庆市丰都县三合街道商业二路187号。负责人张厚跃,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曾繁荣,该行客户经理。被告蔡世才,男,1953年5月8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都支行与被告蔡世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都支行于2015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都支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都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都支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籍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徐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