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稷执字第120-2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执行申请人稷山县翔隆物流有限公司与三被执行人裴全红、邓会亲、加鹏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稷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稷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稷山县翔隆物流有限公司,裴全红,邓会亲,加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C}山西省稷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稷执字第120-2号申请执行人稷山县翔隆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稷山县西社镇仁义村。法定代表人张根香,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被执行人裴全红,男,1976年4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稷山县化峪镇开西村。被执行人邓会亲,男,1980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稷山县化峪镇开西村。被执行人加鹏,男,1977年7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稷山县化峪镇开西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稷民二初字第5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并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裴全红、邓会亲、加鹏在银行(或信用社)的存款元予以扣划,扣划至山西省稷山县人民法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薛艺霞审判员 杜东波审判员 任志刚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陈建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