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胶民初字第6770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6-01-28

案件名称

衣传贵与临沂市顺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衣传贵,临沂市顺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胶民初字第6770号原告衣传贵,男,汉族,住胶州市。委托代理人管仁雪,胶州迅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临沂市顺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胶州市。法定代表人隋树爱,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衣传贵与被告临沂市顺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衣传贵以双方私下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权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衣传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92元,减半收取496元,由原告衣传贵负担。审判员 周 妍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贾立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