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柘民初字第1324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王兰建与曹得领、马松领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柘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柘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兰建,曹得领,马松领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柘民初字第1324号原告王兰建,男,住柘城县。委托代理人王帅,河南心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曹得领,男,住柘城县。被告马松领,男,住柘城县。原告王兰建诉被告曹得领、马松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2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0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王帅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曹得领、马松领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兰建诉称,二被告在柘城县某某路中段有一开发工程,该工程名称为“某某家苑”。二被告因资金紧缺于2014年10月30日向原告借款1040000元,并为原告出具了借条,约定期限一个月,当时口头约定周转几天,截止今日,原告多次催要,二被告一直推脱。原告请求1、判决二被告共同偿还借款10400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曹得领、马松领均未进行答辩。原告王兰建向本院提供的证据材料有,2014年10月30日借条一份。证明被告曹得领、马松领向原告借款的事实。被告曹得领、马松领均未向本院提供证据。本院对原告提供的证据予以确认,该证据可以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使用。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30日被告曹得领、马松领因资金困难向原告借款1040000元,借款期限一个月,并出具了借条,该款到期后,原告多次找被告催要此款,二被告均以种种理由推拖不还,原告诉讼来院。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向原告借款1040000元的事实清楚,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向二被告多次催要,被告曹得领及被告马松领均未还款。二被告不按约定还款,已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原告请求二被告偿还借款1040000元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曹得领、马松领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王兰建借款104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160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曹得领、马松领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李 艳审判员 王翠荣审判员 刘遗林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孙振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