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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丰执字第326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6-02-0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温庆波与被执行人林XX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温庆波,林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丰执字第326号申请执行人:温庆波,男,1980年2月20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被执行人:林XX,男,1975年6月21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温庆波与被执行人林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对被执行人名下房屋予以查封。2015年8月24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保留债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2015)丰民一初字第1115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曲德宽审 判 员  曹国光审 判 员  姜有健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王利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