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汝民初字第2794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陈某某诉被告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汝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汝民初字第2794号原告陈某某,女,1984年2月23日出生,汉族。被告于某某,男,1987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原告陈某某诉被告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3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智亚利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陈某某于2015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于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的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对被告于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审判员 智亚利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翠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