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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汝民初字第2794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陈某某诉被告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汝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汝民初字第2794号原告陈某某,女,1984年2月23日出生,汉族。被告于某某,男,1987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原告陈某某诉被告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3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智亚利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陈某某于2015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于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的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对被告于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审判员  智亚利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翠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