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浑南执字第01831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安宁与沈阳女人街商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沈阳鼎盈置业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宁,沈阳,沈阳鼎盈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浑南执字第01831号申请执行人安宁,女,汉族,退休,住沈阳市沈河区。被执行人沈阳女人街商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浑南新区浑南四路*号*******室。法定代表人王爱芹,系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沈阳鼎盈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浑南新区浑南四路*号富腾国际大厦*座****室。法定代表人沙爽,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安宁与被执行人沈阳女人街商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沈阳鼎盈置业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一案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安宁自愿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浑南民二初字第138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林栋梁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廖 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