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宜宾执字第770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6-01-06
案件名称
薛勇与张良、郭莉、陈文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薛勇,张良,郭莉,陈文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宜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宜宾执字第770号申请执行人薛勇被执行人张良被执行人郭莉被执行人陈文远薛勇与张良、郭莉、陈文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宜宾县人民法院(2014)宜宾民初字第103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薛勇于2014年11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260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一款(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四川省宜宾县人民法院(2014)宜宾民初字第1030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启康审 判 员 郑广宜代理审判员 杨宏均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杨兴彬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