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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保民四终字第486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刘振修与安红涛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振修,安红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保民四终字第48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振修。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安红涛,成年人。上诉人刘振修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法院(2015)定民初字第32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刘振修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安红涛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上诉人提交了两张收条不能确定,如果收条真实,该收条属于债权债务转让凭据,原审法院对此不予支持的依据不足?因此,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法院(2015)定民初字第3294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法院重新审理。审 判 长  白 月代理审判员  李舒淼代理审判员  翟乐光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 记 员  佟锡尧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