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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郴苏民初字第1757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6-02-04

案件名称

邓旭辉诉邓晓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郴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旭辉,邓晓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郴苏民初字第1757号原告邓旭辉,男,1980年10月9日生,汉族。被告邓晓林,男,1962年3月9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邓旭辉诉被告邓晓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时,原告于2015年11月16日以双方已达成一致调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邓晓林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旭辉撤回对被告邓晓林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498.33元,减半收取749.16元,由原告邓旭辉承担。审 判 员  龙新佳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罗 园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