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郴苏民初字第1757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6-02-04
案件名称
邓旭辉诉邓晓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郴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旭辉,邓晓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郴苏民初字第1757号原告邓旭辉,男,1980年10月9日生,汉族。被告邓晓林,男,1962年3月9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邓旭辉诉被告邓晓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时,原告于2015年11月16日以双方已达成一致调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邓晓林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旭辉撤回对被告邓晓林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498.33元,减半收取749.16元,由原告邓旭辉承担。审 判 员 龙新佳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罗 园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