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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民初字第03478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黄某某与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初字第03478号原告黄某某,女,1973年4月25日出生。被告周某某,男,1970年12月10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某与被告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黄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黄某某负担。审判员  马长军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田树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