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怀中民一终字第542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湖南省福兴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与肖平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怀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湖南省福兴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肖平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怀中民一终字第54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省福兴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中方县建设局内。法定代表人高秀彬,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罗本璞。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肖平,住湖南省洞口县洞口镇文昌。委托代理人丁樵。上诉人湖南省福兴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因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2015)怀鹤民一初字第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10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在审理本案过程中,经法院做工作,上诉人湖南省福兴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湖南省福兴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上诉,其撤诉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亦不侵害国家及他人利益,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湖南省福兴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按原审判决执行。上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湖南省福兴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杨 荣审 判 员  王文利审 判 员  李东恒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丁 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