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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肇五执字第99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储涛与王海波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肇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储涛,王海波,丁晓雪,王鹏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肇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肇五执字第99号申请执行人储涛。申请执行人王海波。申请执行人丁晓雪。被执行人王鹏阁。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肇五民初字第85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现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此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濮原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高 亮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