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肇五执字第99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储涛与王海波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肇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储涛,王海波,丁晓雪,王鹏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肇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肇五执字第99号申请执行人储涛。申请执行人王海波。申请执行人丁晓雪。被执行人王鹏阁。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肇五民初字第85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现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此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濮原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高 亮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