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菏牡民初字第3236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陈某与薛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菏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薛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菏牡民初字第3236号原告:陈某,市民。委托代理人:冯雅,山东信法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黄腾,山东信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薛某,市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与被告薛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于2015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陈某承担。审 判 长 魏东风审 判 员 沙素梅人民陪审员 岳 欣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孔令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