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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菏牡民初字第3236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陈某与薛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菏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薛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菏牡民初字第3236号原告:陈某,市民。委托代理人:冯雅,山东信法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黄腾,山东信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薛某,市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与被告薛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于2015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陈某承担。审 判 长  魏东风审 判 员  沙素梅人民陪审员  岳 欣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孔令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