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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郑铁民初字第45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鹤煤集团诉中水电十二局侵权纠纷案件撤诉裁定书

法院

郑州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郑州铁路运输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郑铁民初字第45号原告鹤壁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鹤壁市。法定代表人强岱民,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马平福,男,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杨志强,男,该公司员工。被告中国水利水电第十二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法定代表人孙阳,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徐开源,男,该公司鹤壁施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仇建明,男,该公司鹤壁施工局办公室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鹤壁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中国水利水电第十二工程局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鹤壁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1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鹤壁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鹤壁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中国水利水电第十二工程局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262元,减半收取2631元,由原告鹤壁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范小红审 判 员  张育音人民陪审员  井 勇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贺靖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