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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府执补字第00003-7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王斌与张军峰、刘保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府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府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张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府执补字第00003-7号申请执行人王某,又名王兵,男,汉族,农民,住府谷镇。被执行人张某某,男,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府谷镇。执行担保人刘某某,男,汉族,住府谷县府谷镇.申请执行人王某与被执行人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府谷县人民法院(2013)府民初字第00192号民事判决书及申请人的申请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刘某某自愿为被执行人张某某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被执行人张某某至今未能自动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5年8月17日作出的(2013)府执补字第00003-6号执行裁定书,依法冻结了执行担保人刘某某在陕西府谷农村商业银行河滨路支行账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执行担保人刘某某在陕西府谷农村商业银行河滨路支行账户内的存款13308.56元至府谷县人民法院案件专户在建设银行府谷县人民西路支行账户内。冻结执行担保人刘某某在陕西府谷农村商业银行河滨路支行账户(只收不付),冻结期限为一年。本次冻结到期如需续行冻结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重新提出书面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飞审判员 贾建荣审判员贾飞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赵      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