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楼民二初字第475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6-10-17
案件名称
15475李多满撤诉裁定书
法院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岳阳毅凌彩色印刷有限公司,李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楼民二初字第475号原告李某。委托代理人易某。被告岳阳毅凌彩色印刷有限公司,住所地岳阳市岳阳楼区北港乡蔡家村易家组。法定代表人郑某。被告李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岳阳毅凌彩色印刷有限公司、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5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某负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陈 昱审 判 员 刘耀华人民陪审员 潘四平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谢 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