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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楼民二初字第475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6-10-17

案件名称

15475李多满撤诉裁定书

法院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岳阳毅凌彩色印刷有限公司,李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楼民二初字第475号原告李某。委托代理人易某。被告岳阳毅凌彩色印刷有限公司,住所地岳阳市岳阳楼区北港乡蔡家村易家组。法定代表人郑某。被告李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岳阳毅凌彩色印刷有限公司、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5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某负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陈 昱审 判 员  刘耀华人民陪审员  潘四平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谢 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