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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太执字第01038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管正军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太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太执字第01038号委托单位:江苏省洪泽县人民法院。被执行人:管正军,男,1962年7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太和县。本院在执行委托单位江苏省洪泽县人民法院委托执行的被执行人管正军罚金一案中,于2015年10月2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三日内履行江苏省洪泽县人民法院(2015)泽刑初字第00071号刑事判决书确定的交付罚金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案未执行标的为6000元。现委托单位未能提供出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线索,本院也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为此本院就本案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即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江苏省洪泽县人民法院(2015)泽刑初字第00071号刑事判决书确定的交付罚金的本次执行程序。本决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高广权审判员  祝 兵审判员  马从亮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 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