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延中民三初字第1050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2015)第1050号金承龙申请承认外国法院民事判决、裁定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承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一条,第二百八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延中民三初字第1050号申请人:金承龙,男,1959年5月19日生,朝鲜族。住中华人民共和国吉林省龙井市。2015年11月17日,申请人金承龙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承认大韩民国首尔家庭法院对原告金承龙与被告吴敬淑离婚一案于2015年9月21日作出的2015第42356号和解劝告决定书。该决定书主要内容为:1、原告与被告离婚;2、诉讼费用各自承担。本院经审查认为,大韩民国首尔家庭法院对上述案件的2015第42356号和解劝告决定书,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承认外国法院判决效力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一条、第二百八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大韩民国首尔家庭法院2015第42356号和解劝告决定书的法律效力予以承认。审判长 金成焕审判员 叶明晶审判员 陈立晖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全裕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