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围执字第94-1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关于陈海全与史艳丽离婚纠纷一案(2015)围执字第94-1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海全,史艳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围执字第94-1号申请执行人陈海全。被执行人史艳丽。关于陈海全与史艳丽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围民初字第202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史艳丽至今未履行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委托了承德方兴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对被执行人史艳丽位于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围场镇伊水嘉园10号楼3单元602室楼房一处(包括地下室及阁楼)进行评估作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史艳丽位于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围场镇伊水嘉园10号楼3单元602室楼房(包括地下室及阁楼)一处(房权证:201310**)。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朱立军审 判 员 张金伍代理审判员 郑国杰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孔 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