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四西民执字第196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黄志臣与唐亮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志臣,唐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四西民执字第196号申请执行人黄志臣,男,住黑龙江省海伦市。被执行人唐亮,男,住四平市铁西区。申请执行人黄志臣依据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西民一初字第65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法院执行被执行人唐亮给付欠款870000元及案件受理费12500元、执行费1122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经本院调查也没有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向本院提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在恢复执行。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2015)西民一初字第65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韩晓明执行员 王志东执行员 赵喜军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媛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