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曲民初字第1353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杨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曲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曲民初字第1353号原告杨某,农民。被告李某,农民。原告杨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某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某诉称,我与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无法建立正常的夫妻感情,被告与我婚后时间不长,即于2014年5月3日离家出走,并更换一切联系方式使我无法与被告联系。被告离家出走行为,导致我与被告夫妻感情彻底破裂,要求依法判决我与被告离婚。被告婚前向我索要彩礼4.8万元,要求被告返还给我。被告李某未做书面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不久,被告便离开原告家外出,至今未归。婚后双方未生育子女,无共同财产及约定财产。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后不久,被告便离家出走,应视为原、被告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原告要求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应予准许。审理中,原告杨某称彩礼问题不再追究,合理合法,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准许原告杨某与被告李某离婚。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杨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戚德祥审 判 员 庞征浩人民陪审员 王文章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张 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