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运中执字第224—1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6-03-28

案件名称

卫琳诉永济市三鑫混凝土有限公司、邓文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卫琳,永济市三鑫混凝土有限公司,邓文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运中执字第224—1号申请执行人:卫琳。被执行人:永济市三鑫混凝土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邓文虎。运城仲裁委员会(2015)运仲裁字第109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卫琳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6条、51条、52条、5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的存款(到期、预期收益)9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当数额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即生效。执行员  杨宗社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余雪松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