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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诸昌民初字第672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于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诸昌民初字第672号原告于某。被告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于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于某负担。审判员  杨宁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