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桃执字第371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6-01-1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桃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苏爱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桃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桃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桃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苏爱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桃执字第371号申请执行人桃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桃江县桃花江镇芙蓉西路***号。法定代表人万山,系该社理事长。被执行人苏爱安,男,1966年6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桃江县松木塘镇关山口村明矾冲村民组**号。申请执行人桃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苏爱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效力的(2014)桃民二督字第90号支付令,应由被执行人苏爱安偿还申请人桃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息10700元、诉讼费23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实,被执行人苏爱安目前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桃江县支行亦不能提供其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申请执行人桃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苏爱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桃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发现被执行人苏爱安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的,有权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苏爱安仍有继续履行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爱宝审判员 崔益沙审判员 文 杰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蔡曙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