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浑南执字第02354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沈阳天辉混凝土有限公司与王洪波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沈阳天辉混凝土有限公司,王洪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执行��定书(2015)浑南执字第02354号申请执行人沈阳天辉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东陵区桃仙街道南石庙子村。法定代表人房业金,系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王洪波,男,汉族,无职业,住沈阳市浑南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沈阳天辉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洪波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过程中,未发现王洪波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本院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浑南执字第02354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金凯东执行员 聂令宇执行员 林栋梁二〇一五年十一���十六日书记员 廖 理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