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执字第2943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安溪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白泉强、白佳丽计划生育行政非诉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溪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白泉强,白佳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安执字第2943号申请执行人安溪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安溪县金融行政服务中心6号楼。法定代表人黄国良,任该局局长。被执行人白泉强,男,1983年6月17日出生,汉族,安溪县人,农民,住福建省安溪县。被执行人白佳丽,女,1986年3月10日出生,汉族,安溪县人,农民,住福建省安溪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安溪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白泉强、白佳丽计划生育行政非诉的(2015)安执审字第547号行政裁定书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安溪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要求被执行人白泉强、白佳丽缴交社会抚养费72810元及滞纳金的义务。执行中,因暂无发现被执行人有执行价值的财产可供执行,且本院已将白泉强、白佳丽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执行人安溪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明确表示本案可以延期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2015)安执审字第547号行政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一旦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谢奕清审判员 易文键审判员 杨岩成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彭诗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