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宛龙潦民初字第168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肖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肖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宛龙潦民初字第168号原告陈某某。被告肖某甲。原告陈某某因与被告肖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于2015年4月10日提起诉讼。本院同日受理本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1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肖某甲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某某诉称,原、被告经登记结婚,婚后生一女肖某乙、一子肖某丙。因感情不和,原被告自2013年2月分居至今,请求与被告离婚;肖某乙、肖某丙随原告生活,被告承担一半抚养费。被告肖某甲未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女儿肖某乙,年月日生育儿子肖某丙。被告肖某甲外出务工现下落不明。2015年4月10日,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本院起诉离婚。上述事实由原告身份证、结婚证、户口薄等证据予以证实。上述证据已经庭审质证并记录在卷。本院认为,原被告经登记结婚,系合法夫妻关系。原告起诉离婚,因其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对原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陈某某与被告肖某甲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二份,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吕民革审 判 员 拜立涛人民陪审员 闫明科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 记 员 XX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