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鄂黄陂王民初字第00043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谌美珍与翁方福、翁方法等共有物分割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黄陂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黄陂王民初字第00043号原告谌美珍。委托代理人刘绍权,湖北卓力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翁方福。被告翁方法。被告翁方六。被告翁桂兰。被告翁顺兰。被告翁春兰。本院在审理原告谌美珍诉被告翁方福、翁方法、翁方六、翁桂兰、翁顺兰、翁春兰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中,原告谌美珍于2015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就双方争议的事项自行和解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告谌美珍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515元,公告费450元,合计1965元,由原告谌美珍负担。审 判 长  秦志奇人民陪审员  陈道灿人民陪审员  李赴清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刘加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