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民初字第1857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7-03-03
案件名称
刘冀峰与张国兴、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廊坊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廊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冀峰,张国兴,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廊坊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初字第1857号原告刘冀峰,男,汉族,1990年3月18日生,住廊坊市广阳区。被告张国兴,男,汉族,1985年6月4日生,住河南省浚县。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廊坊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廊坊市广阳区曙光道24号。法定代表人董振勇,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鑫鑫,该公司职员。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冀峰与被告张国兴、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廊坊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冀峰于2015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起明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背法律和行政法规禁止性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冀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王滢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任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