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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周执字第22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刘志德与刘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周执字第22号申请执行人:刘志德。被执行人:刘霞。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志德与被执行人刘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刘霞现无财产可供执行应付申请人款项103320.00元,已执行52460.00元,尚欠5086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2013)周民初字第44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胡春宝执行员  王 克执行员  张 明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翟明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