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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石惠执字第1283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马惠萍与孙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惠萍,孙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石惠执字第1283号申请执行人马惠萍,女,1966年4月21日出生,汉族,石嘴山市惠农区东盛达建材厂业主。被执行人孙苗,男,1982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2015年9月29日作出的(2015)石惠民初字第1498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立即按照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孙苗会应支付申请执行人马惠萍货款19035元,承担案件受理费187元,执行费188元,合计1941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被执行人孙苗应支付申请执行人马惠萍案件款19410元。从被执行人在银行账户存款及其他收入中予以冻结、划拨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尹国玉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双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