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前法涉外初字第315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李建永与深圳市宝时龙智能技术有限公司,WANGJEFFREYZELIN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建永,深圳市宝时龙智能技术有限公司,WANGJEFFREYZELIN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前法涉外初字第315号原告:李建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委托代理人:李玮,广东王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宝某龙智能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高新科技园北区朗山路11号同方信息港B栋3楼。法定代表人:WANGJEFFREYZELIN。被告:WANGJEFFREYZELIN。本院于2015年9月17日受理了上述原告与被告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当日通知原告交纳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并于2015年11月3日通知原告补交案件受理费12590元,原告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费,亦未向本院提出减、缓、免交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长 郭 成审判员 吕 豫 军审判员 聂 海 琴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顾婧(兼)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