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市刑执字第2454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罪犯易明洪减刑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安顺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安市刑执字第2454号罪犯易明洪,男,1962年9月28日生,汉族,贵州省黔西县人,现在贵州省轿子山监狱服刑。贵州省黔西县区人民法院2012年3月15日作出(2012)黔刑初字第6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易明洪犯拐卖妇女、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5000人民币,赃款人民币2000元继续追缴。刑期自2011年10月12日起至2021年10月11日止。于2012年5月7日交付执行。执行机关贵州省轿子山监狱于2015年10月26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贵州省轿子山监狱提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并获评改造积极分子二次,建议予以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易明洪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14年5月、2015年9月两次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认定的依据有:贵州省轿子山监狱呈报的对该犯减刑的建议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本院认为,罪犯易明洪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由于其未按判决履行财产刑和退赃,故应在减刑幅度上限范围内少减二个月。因其首次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易明洪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减刑后刑期应执行至2020年4月1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钱 辉审判员 杨 波审判员 王 明 芹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伍志敏(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