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翁民初字第5135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6-04-07
案件名称
王晓辉与杨玉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晓辉,杨玉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六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翁民初字第5135号原告王晓辉,女,1974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赤峰市松山区。委托代理人武占明,翁牛特旗桥头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杨玉平,女,1957年7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翁牛特旗。原告王晓辉与被告杨玉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30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周立鸣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晓辉及其委托代理人武占明、被告杨玉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和其丈夫王永存于2002年10月8日向我借款3500元,并为我出具借据一枚,后期我多次找被告和其丈夫索要,但被告和其丈夫未能偿还。王永存于七年前去世,被告改嫁到桥头镇三把火村,我就此不知其下落,经多方寻找才找到被告,向被告索要此款,被告以各种理由推脱不还。故起诉,要求被告偿还借款3500元,并承担诉讼费。被告辩称,我们向原告借款3000元,并非3500元,后期被告的母亲和弟弟在我家拉取瓜子和谷子用于偿还借款,瓜子和谷子的价值已超出借款金额,原告应返还超出借款金额的部分。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了借据一枚,证明2002年10月8日被告向原告借款3500元的事实。被告对原告提交的证据质证意见为借款属实,但用瓜子和谷子已经偿还。被告在本次诉讼中未提交证据。对原告提交的证据,本院综合认证如下:原告提交的证据能够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3500元的事实,本院予以采信。根据以上确认的有效证据,并结合原告陈述和被告的答辩,本院认定以下案件事实,案外人王永存与被告原系夫妻关系。2002年10月8日,被告和王永存共同向原告借款3500元,此款至今未还。另查明,王永存于2010年7月20日去世,借款发生在被告与王永存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本院认为,由被告和王永存署名的借据能够证明被告和王永存借取原告3500元的事实,现王永存已故,被告对其与王永存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应当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不认可其母亲与弟弟取走被告的瓜子和谷子是为偿还此笔借款,且被告没有其他证据佐证此事,故对被告此笔借款用瓜子和谷子已经偿还的答辩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被告对原告的弟弟和母亲取走瓜子和谷子一事可以另行解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杨玉平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35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邮寄送达费40元,共计65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周立鸣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马永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