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沈和民四初字第01167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6-01-29
案件名称
张华与辽宁北方报业传媒股份有限公司、辽宁报业传媒集团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华,辽宁北方报业传媒股份有限公司,辽宁报业传媒集团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沈和民四初字第01167号原告:张华。委托代理人:付菁,系辽宁圣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辽宁北方报业传媒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刚,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丹玉,系辽宁同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辽宁报业传媒集团(辽宁日报社)。法定代表人:孙刚,系该集团社长。委托代理人:赵静,系辽宁同方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华诉被告辽宁北方报业传媒股份有限公司、辽宁报业传媒集团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华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张华承担。审判员 鄂淼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徐瑶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