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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沈和民四初字第01167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6-01-29

案件名称

张华与辽宁北方报业传媒股份有限公司、辽宁报业传媒集团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华,辽宁北方报业传媒股份有限公司,辽宁报业传媒集团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沈和民四初字第01167号原告:张华。委托代理人:付菁,系辽宁圣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辽宁北方报业传媒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刚,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丹玉,系辽宁同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辽宁报业传媒集团(辽宁日报社)。法定代表人:孙刚,系该集团社长。委托代理人:赵静,系辽宁同方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华诉被告辽宁北方报业传媒股份有限公司、辽宁报业传媒集团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华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张华承担。审判员  鄂淼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徐瑶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