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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蒲执字第00964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6-01-0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某某县农村合作信用联社某某信用社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同某某、侯某某、同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蒲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蒲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XX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XX信用社,侯XX,同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蒲执字第00964号申请执行人XX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XX信用社,住所地XX县XX街道。负责人刘XX,该信用社主任。被执行人侯XX,女,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XX县XX镇XX村*组**号。被执行人同XX,男,19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同XX,男,19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住XX县XX镇XX村*组**号。XX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XX信用社与同XX、侯XX、同XX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蒲民初字第0133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0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确认执行标的为30000元及利息、执行费350元。经执行,被执行人已将案款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蒲民初字第01338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晓刚审 判 员  梁润恒代理审判员  屈晓军二〇一五年十一月XX日书 记 员  李民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