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即民初字第8282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1-21
案件名称
王志光与张忠石、张德林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即民初字第8282号原告王志光。委托代理人张玉杰,山东元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忠石,年龄不详。被告张德林,年龄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志光与被告张忠石、张德林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1月16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志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星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薛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