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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即民初字第8282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1-21

案件名称

王志光与张忠石、张德林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即民初字第8282号原告王志光。委托代理人张玉杰,山东元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忠石,年龄不详。被告张德林,年龄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志光与被告张忠石、张德林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1月16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志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星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薛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