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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盱非诉行执字第00045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盱眙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周风新、蒋孟姣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盱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盱眙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盱非诉行执字第00045号申请执行人盱眙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住所地盱眙县盱城镇斩龙涧。法定代表人李桂逯,该委主任。被执行人周风新。被执行人蒋孟姣。盱眙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杨如意、张翠征收社会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16日作出(2015)盱非诉行审字第0001号行政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申请执行人县计生委申请执行的对周风新征收社会抚养费97124元,对蒋孟姣征收社会抚养费89957元的行政征收决定,本院准予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登记信息、工商登记信息、股权登记信息、车辆登记信息、国土登记信息等进行了��询,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也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标的177081元及利息、执行费2556元尚未执行到位。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也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盱非诉行审字第0001号行政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执行长  沈代银执行员  赵会壮执行员  张宝林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钱晶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