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庐民一初字第03899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宋兴玲与胡罕琴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兴玲,胡罕琴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庐民一初字第03899号原告:宋兴玲,女,1976年5月20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委托代理人:林淼,安徽华洋邦乘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松柏,安徽华洋邦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胡罕琴,女,1975年8月10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宋兴玲诉被告胡罕琴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宋兴玲于2015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宋兴玲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兴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宋兴玲负担。审判员 刘晓莉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 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