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五执字第01607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名称
陈守举与蚌埠市腾飞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唐贵军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五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守举,蚌埠市腾飞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唐贵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五执字第01607号申请执行人:陈守举,男,1980年10月14日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被执行人:蚌埠市腾飞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五河县。法定代表人:彭飞,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唐贵军,男,1945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申请执行人陈守举与被执行人蚌埠市腾飞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唐贵军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五民一重初字第0000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陈守举于2015年10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现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蚌埠市腾飞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唐贵军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人陈守举发现被执行人蚌埠市腾飞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唐贵军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2014)五民一重初字第0000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曹沛专代理审判员 欧子永代理审判员 王 霄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姚 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