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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顺执字第1683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李青山与北京惠春庭大酒店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青山,北京惠春庭大酒店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顺执字第1683号申请执行人李青山,男,1975年12月8日出生。被执行人北京惠春庭大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杨镇二街顺平路20号。法定代表人柳旭东,经理。申请执行人李青山与被执行人北京惠春庭大酒店有限公司仲裁纠纷一案,北京市顺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1月12日作出的京顺劳仲字(2014)第4389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李青山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经多方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北京惠春庭大酒店有限公司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程序在一定期间内难以继续进行。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北京市顺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1月12日作出的京顺劳仲字(2014)第4389号裁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申请执行人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发现被执行人及其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可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亢亚申审判员  刘怀斌审判员  何保杰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彭美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