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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华执字第222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华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曾奇彬、陈耀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华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华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曾奇彬,陈耀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华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华执字第222号申请人华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华安县城关大同路66号。法定代表人滕秀兰,任理事长。委托代理人陈龙文,男,1987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该社信贷员,住福建省华安县。被执行人曾奇彬,男,1987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华安县。被执行人陈耀辉,男,1971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华安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华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曾奇彬、陈耀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曾奇彬、陈耀辉家中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华安县人民法院做出的(2014)华民初字第134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林阿彬审判员  林江文审判员  李伟城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佳鹏